公告日期:2025-10-31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资产管理,落实资讯公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配合间接控股股东南侨投 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区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处理程序以资遵循。就本处理程序所列 相关事宜,如与本公司所适用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悉以该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它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处理程序中较严格之规范为依据办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处理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各控股子/分公司。
二、本处理程序所称资产包含下列:
(一) 股票、国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存托凭证、认股权证、受益证券及资产支持证
券等投资。
(二) 不动产(含土地、房屋及建筑、投资性不动产)及设备。
(三) 会员证。
(四)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
(五) 使用权资产。
(六) 衍生性商品(含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组合式契约或结构型商品等)。
(七) 依法律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之资产。
(八) 其他重要资产。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衍生性商品:依《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的具备以下
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常见的衍生性商品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
同和期权合同等。
(一) 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
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
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二)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
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二、依法律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之资产:指依《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进行合并、分割或收购而取得或处分之资产,或依公司
法规定发行新股受让他公司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受让)者。
三、关联方、子公司:应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认定,认定时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
并应考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四、专业估价者:指资产评估师或其他依法律得从事不动产、设备估价业务者。
五、事实发生日:指交易签约日、付款日、委托成交日、过户日、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
足 资确定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属需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投资
者,以上述日期或接获主管机关核准之日孰前者为准。
六、交易金额:指资产取得时的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应包含计入该资产成本的购价、
契税、手续等相关支出,或资产处置时的出售金额。
七、最近期财务报表:公司于取得或处分资产前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第四条 投资范围及授权层级
一、取得或处分资产交易如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应依《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规定,分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资产交易事项进行核准。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对交易进行做决定。
二、取得或处分资产交易对象如为关联方,投资范围及授权层级应依《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取得非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及其使用权资产及有价证券之
额度限制如下:
(一)非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及其使用权资产总额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
百分之五十;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或实收资本额二倍(二者相较,
以高者为准)。
(二)有价证券之总额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百分之百;子公司不得逾其
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或实收资本额二倍(二者相较,以高者为准)。
(三)投资个别有价证券之限额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百分之百;子公司
不得逾其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或资实收本额二倍(二者相较,以高者为准)。
第五条 取得或处分资产达第六条所设定金额或事项时属于重大交易,应于事实发生日通知
控股公司,作业单位应根据所交易资产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