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或资质;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审议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并提交至董事会
审议;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
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等公开选
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选聘文
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
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
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
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
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确定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
素和具体评分标准,指导并监督公司有关部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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