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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8:38:21 股吧网页版
巴比食品: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
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
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程序

第五条 为确保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
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出席会
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所合法
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
股东所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
选票作废,视为放弃表决。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
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
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
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
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
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

(三)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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