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和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原则上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原则上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原则上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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