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或其他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至(六)所述情形仅在公司存在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下适用。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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