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5-013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落实施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 号》(财会〔2024〕24 号)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
前执行。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解释第 18 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解释第 18 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四)变更日期
《解释第 18 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
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 18 号》规定,公司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受影响科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追溯调整)
销售费用 0 -688,580.29
主营业务成本 0 688,580.29
三、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会计准则解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和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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