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零二五年四月
声 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持续督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结合上市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出具了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1、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均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本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释义
在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无锡振华/公司/本公司 指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无锡开祥、标的公司 指 无锡市振华开祥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无锡开祥 100%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无锡振华拟进行的资产重组行为,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指 本次交易项下,无锡振华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
现金购买资产 买标的资产的交易行为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募 指 无锡振华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
交易对方 指 钱金祥、钱犇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损益归属期/过渡期 指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易交割日上月月末止的期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重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
交割日 指 指交易各方完成交割之当日,该日期由交易各方于本次重
组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另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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