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在满足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公司的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组织相关知情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知情人登记与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一),承诺对未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及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第十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进行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二),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确认并签字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云南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