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公司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进行;
(二)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自身或者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作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工作。公司根据业务需要 成立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执行机构,公司财务部 门及审计部门为监督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部门、投资部门及其他相
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应急处理;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在相关审批权限范围内,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前,不得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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