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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股份: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的职责,保障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可设副经理若干人。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经理必须专职,经理在控股股东处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需提前六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如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三个月向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经理离任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经理对外投资相关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理对关联交易相关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经理人选。

第四章 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其他制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 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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