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的内审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内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至少应包括下列职责:
(一) 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还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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