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才股份”或“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七)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确定标准
1、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持有人应当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关键人员,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在公司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在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兼职或向任何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提供服务等的员工,不得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上述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不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5)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二)参与对象额度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2,809.80 万元,以“份”作为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数为不超过 2,809.80 万份,参与员工不超过 96 人,具体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持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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