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现场表决结果为准。
第六条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会
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拟审议的议案、网络投票流程、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五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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