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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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才股份”)的委托,指派陈静、孙一杰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德才装饰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 号甲 5 号楼德才大厦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叶德才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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