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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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王琳律师、谢峰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13:3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旗营街10号健之佳总部1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蓝波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5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2,286,23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449%。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1,624,17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2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4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60,662,05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526%;中小股东 143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58,51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3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共十项议
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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