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05 20:56: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5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01 号

关于对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天普股份,A股证券代码:605255;

沈伟益,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代行董事长);

吴萍燕,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5 年 12 月 29 日、12 月 30 日,宁波市天普橡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股份或公司)股价连续两个交
易日涨停,并于 12 月 29 日触及异常波动标准。12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公司分别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暨停牌核查公告》。相关公告均称,截至目前,公司无开展人工智能相关业务的计划,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另经查明,公司于 12 月 26 日完成全资子公司杭州天普欣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欣才)的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天普欣才主要经营范围是集成电路芯片
设计及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及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等。此后,公司设立子公司事项被公开媒体报道并引发市场相关讨论。公司于 12 月 31日将天普欣才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橡胶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

“人工智能”属于市场热点概念,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公司前期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涉及人工智能业务相关市场主体,股价已经多次触及异常波动,并多次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在此背景下,本次公司设立经营范围涵盖人工智能相关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能再次引发市场对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猜想。公司在市场已有相关传闻、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后又在短时间内变更子公司经营范围,在明知自身无开展人工智能相关业务计划的情况下,均未在设立子公司后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相关公告中进行针对性说明澄清,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5 条、
第 2.1.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1.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沈伟益(代行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萍燕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代行董事长)沈伟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萍燕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