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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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昊芯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中昊芯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芯英”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5 修订)》(以下简称“《17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昊芯英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相关事宜,对收购人及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 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天普股份 指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普控股 指 浙江天普控股有限公司
收购人/中昊芯英 指 中昊芯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芯繁 指 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芯繁 指 海南芯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昕贸易 指 宁波市天昕贸易有限公司
普恩投资 指 宁波普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
波市普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转让协议》 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与中昊芯英(杭州)
(一) 指 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签署的《关于宁
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 普恩投资、天昕贸易与自然人方东晖于 2025 年 8
(二) 指 月 21 日签署的《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与中昊芯英签署的《关
《补充协议(一)》 指 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
普恩投资、天昕贸易与自然人方东晖签署的《关于
《补充协议(二)》 指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股份转让协议》(一)、《股份转让协议》(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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