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利益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如有)和股东的意见。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计划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平衡股东的短期回报和长期增值。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发放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
5、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