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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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科技”、“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神通科技的委托,于 2025 年 1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神通科技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前述《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神通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神通科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以下简称“首次授予”)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神通科技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神通科技首次授予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神通科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12 月 19 日,神通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2025 年 12 月 19 日,神通科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 年 1 月 5 日,神通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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