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1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
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前款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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