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 1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的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境内 3 家其他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
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 《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
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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