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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19日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促使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遵守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
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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