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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19日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九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
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
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述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宜,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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