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暂缓与豁免行为,维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上述“国家秘密”具体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
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述“商业秘密”具体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
实施。公司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
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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