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
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
位”)的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通过公司证券部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
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
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 重要会议事项
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 公司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
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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