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促使提名委员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须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提名委员会以全体
成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公司须披露提名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提名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
委员辞任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3人时,公司董事会应
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或因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少于3人时,原
委员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完成换届或选举产生新的委员。除此之
外,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3人以前,提名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
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
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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