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促使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须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机构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主任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公司须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
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任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
3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或因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少于3
人时,原委员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完成换届或选举产生新的委
员。除此之外,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3人以
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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