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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19日制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维护公司和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辞
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被解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

(二) 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 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 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
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

(四)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
会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
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治理机
构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
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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