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促使战略委员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须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
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1名为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2名委员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主
任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公司须披露战略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
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战略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任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3人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或因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少于3人时,原
委员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完成换届或选举产生新的委员。除此
之外,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3人以前,战略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
(二) 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
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
(三) 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
(四) 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五) 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
(六) 定期对上一年度的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分析;
(七) 是否进行发展战略调整、调整的因素与范围;
(八)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 《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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