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促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
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并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开展
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对董事会负责,组织管理层实施董事
会及股东会决议。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受总经理领导,根据本细则及总经理工作分工或授权在各自
分管领域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除遵守本细则外,还需遵守公司专
门制定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其
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
理提名。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不得担任董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简要情况,主要
包括: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
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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