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988 号
致: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 年 4 月 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5 年 4 月 8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 2025 年 4 月 8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的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 2025 年 4 月 19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的本次会议资
料;
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每项议案等。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户,共代表股份101,304,3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49,766,330 股的 67.6416%。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培富先生主持。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7 户,共代表股份 311,1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07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20 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户。其中: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5 户。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57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验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列明,没有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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