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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20:23:00 股吧网页版
国光连锁:《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三)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四)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难以对每次投资单独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关于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涉及关联交易的,须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八条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地及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止损原则,证券投资亏损达到20%时,需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决定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审批规定的额度。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证券投资机构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账户的操作实行逐级申请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总经理汇报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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