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及“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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