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内部审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组织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机构在行使审计监督时,应在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
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
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的职业要求: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一定的会计、审计工作经历,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得滥用 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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