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
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客观,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全资子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