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复印件以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被担保人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被担保人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被担保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或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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