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连续性与运营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明确界定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对需强制解除职务的情形明确时限,确保离职程序及责任认定合法有效。
(二)平稳过渡原则:通过规范交接、60 日内补选董事等流程,降低离职对公司经营及治理结构的影响,退休等情形需提前完成工作交接。
(三)公开透明原则:按法定时限披露离职相关信息,明确董事会信息披露责任,保障股东知情权。
(四)权益保护原则:兼顾公司、股东与离职人员合法权益,明确无理解聘的赔偿机制及离职人员追责路径。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
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按相应规定依法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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