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必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指公司应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工程施工系统、辅助施工系统和配套设施,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有技术等,各项资产产权界定清晰,权属明确,具有独立的业务承接和工程施工能力;
(二)人员独立,指公司独立招聘员工,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薪酬体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三)财务独立,指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均依法独立纳税,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