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
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公告等事项。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
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
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