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适应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 临时股东会
1.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在本规则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6.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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