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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股份”或“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洪通股份的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洪通股份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洪通股份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洪通股份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洪通股份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洪通股份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1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洪通股份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洪通股份战略投资部,专门负责提供洪通股份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洪通股份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洪通股份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洪通股份重大战略、长远规划的实施情况;

(二)对洪通股份重大投融资方案、资本运作方案、资产经营项目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洪通股份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洪通股份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洪通股份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洪通股份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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