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7:09:13 股吧网页版
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洪通股份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薪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洪通股份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经董事会批准,洪通股份可将其他主要人员纳入本制度的绩效考核范围,视同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 洪通股份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洪通股份长远利益的原则,与洪通股份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洪通股份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制度,洪通股份董事会负责审议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洪通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洪通股份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洪通股份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业绩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业绩薪酬。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占年度薪酬的50%,根据董事、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董事长、总经理的绩效薪酬以年度薪酬的10%作为计算基数,其余高管占比为25%,不任高管但劳动关系在洪通股份的董事的绩效薪酬以年度薪酬的40%作为计算基数,绩效薪酬与各位董事、高管所分管的公司或部门的组织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三)业绩薪酬:董事长、总经理的业绩薪酬以年度薪酬的40%作为计算基数,其余高管占比为25%,不任高管但劳动关系在洪通股份的董事的绩效薪酬以年度薪酬的10%作为计算基数,业绩薪酬与洪通股份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在洪通股份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担任职务薪酬孰高者为标准领取薪酬。

第八条 对于劳动关系不在洪通股份,且仅担任洪通股份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等职务,无其他实际职务的,则按月平均发放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每人每年为12万元(税前),并由洪通股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兼任洪通股份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则该董事亦可以领取董事津贴,其他职务岗位实际薪酬以实际任岗职位或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为准。洪通股份高管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酬就高的原则确定薪酬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洪通股份董事基本薪酬按月发放。考核年度结束后,董事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并作自我评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拟定绩效薪酬发放方案,由董事长签批发放。

第十一条 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考核年度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并作自我评价,由总经理拟定绩效薪酬发放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董事长签批发放。高级管理人员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和评价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周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

第十二条 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洪通股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洪通股份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洪通股份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