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股份”或“公司”
)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洪通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
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洪通股份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洪通股份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洪通股份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洪通股份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洪通股份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洪通股份董事会推荐,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聘任程序。洪通股份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洪通股份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洪通股份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洪通股份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洪通股份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十条 洪通股份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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