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股份”)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洪通股份、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洪通股份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洪通股份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主持洪通股份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洪通股份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董事会秘书除外)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洪通股份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洪通股份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等若干人。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构成洪通股份总经理工作班子。总经理工作班子是洪通股份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洪通股份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仅在洪通股份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30日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洪通股份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原因给洪通股份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洪通股份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洪通股份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洪通股份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洪通股份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洪通股份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洪通股份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洪通股份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在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审计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洪通股份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洪通股份持续发展,促进洪通股份资产增值。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洪通股份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洪通股份的业务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 总经理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洪通股份利益,不得利用在洪通股份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总经理与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洪通股份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与洪通股份有竞争或损害洪通股份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外,总经理不得泄露洪通股份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除非洪通股份已将该信息合法披露)。非经授权,总经理没有对外披露洪通股份信息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不得挪用洪通股份资金或将洪通股份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洪通股份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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