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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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上海”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公司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西上海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审计、评估、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上报或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上海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2022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
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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