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 大成 律师 事务 所
关于江苏 嵘泰 工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 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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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真实有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均真实有效。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已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材料或证明,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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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了《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025 年 5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会议通知》”),就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作出公告,并载明增加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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