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25年10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内部的独立的评价职能,该职能目的是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组织的经济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公司的各部门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内部审计为各部门提供了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信息。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
第三条 内审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在完成指定的任务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并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成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二) 善于沟通交流;
(三) 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四) 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五) 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六) 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
(一) 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
(二) 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三) 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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