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7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完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本次案件的涉案金额为 1,252.48 万元;自前次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截止日 2023 年 5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期间,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 53 个,涉及本金金额为 231,219,014.95 元(含本次诉讼)。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案件已完结,公司收回该案件全部货款,但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 886
号荣柏财富大厦 B 座的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仲裁委”)申请仲裁,
并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青岛仲裁委的受理通知书。
本次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为公司,委托代理人为谭鑫;被申请人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或“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为高雪。
二、本次披露仲裁案件的事实情况
(一)案件事实
公司与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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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由公司向被申请人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了结算和付款方式,并在后续合作中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合同金额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和确认。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合同向被申请人供应商品混凝土,自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 8 月期间向被申请人供应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货款总金额为
31,281,042.72 元,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 2023 年 11 月 16 日前支付进
度款 25,024,834.18 元。
被申请人尚未支付金额为 12,524,834.18 元,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二)仲裁请求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公司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货款 12,524,834.18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313,019.31 元;
3、本案仲裁费 79,049.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三项仲裁请求所涉及的总金额为 12,916,902.49 元。
三、仲裁裁决情况
青岛仲裁委审理后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到期进度货款 12,524,834.18 元。
(二)被申请人以欠付货款 12,524,834.18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申请人自
2023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请求仲裁费 79,049.00 元,由申请人承担 730.00 元、被申请人承担
78,319.00 元。因申请人已全额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将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申请人。
以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7
四、案件执行情况
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 99 号的青岛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近日收到立案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如下:
1、立即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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