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反洗钱制度
(2026 年 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致力于通过遵守各营运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反洗钱法律及法规,以禁止和打击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违反制裁和其他犯罪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实施反洗钱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各子公司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制定或完善各类操作细则,有效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公司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的反洗钱及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职责,承担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最终责任,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反洗钱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业务分管领导。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具体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对公司可疑交易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为财务总监,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相关领导和指定的反洗钱工作对接人组成。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监督和落实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公司统一的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指标,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识别、评估、监测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总结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提出处理建议,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方案督促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进行整改和落实;
(五)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
(六)组织或协调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七)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单位,应当落实反洗钱规定,将公司反洗钱制度的要求有效融入相关业务制度、操作规程中,及时对反洗钱、恐怖分子融资及违反制裁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
第三章 内部监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应对客户或交易对手采用适当措施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和交易对手的背景,防止公司被用作洗钱及协助恐怖融资的工具。公司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确定尽职调查的措施以及持续监控的程度。
第八条 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若该笔交易属于可疑交易或客户要求进行大额现金交易,则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对该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第九条 在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方面,若(1)该笔交易属于可疑交易;或(2)该交易对手在高风险国家(例如被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Force)或其他可靠来源认定为在防止洗钱或恐怖融资监管方面存在不足的国家)
设立或开展业务;或(3)该交易对手的原材料或制成品来源于高风险国家,则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对该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条 相关业务人员应对可引致高洗钱及恐怖分子融资风险的业务关系及交易进行加强尽职调查,包括采取额外措施以识别和验证客户或交易对手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并进行额外的持续监察。
第十一条 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对交易对手的数据进行持续监控,了解交易对手的活动并进行动态更新,侦测潜在的异常或可疑活动。针对高风险的交易对手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复核,中等风险的交易对手则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当交易对手的受益所有人或控制人发生变化时,也应对其进行调查。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人员应严密监控各项交易是否存有可疑活动,如对交易存有合理知悉或怀疑,则有责任向公司及相关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报告有关的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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