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以控制投资风险为前提,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非保本类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委托理财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如委托理财构成关联交易的,则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按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使用。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委托理财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方案;
(四)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决策机构批准的额度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实施委托理财相应条件的,可适时向总经理提出可行性方案,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负责拟定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
(三)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四)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六)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公司财务部在经批准的投资理财额度范围内,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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